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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4章 征用民船(1 / 2)

太子下令征用京城所有民船。

船工三日内报到,补偿由未来税收兑现。

祝之月公开拒绝征用。

太子派人查封她的船行。

船工却把船契藏进难民营。

“你们不怕连累?”祝之月问。

陆船长道:“船契藏在官署才会变成王府的船。”

一艘被征用的民船空驶回港。

船上只剩一名昏迷的船头。

他醒来后说,船被三次改旗,三次改目的地,最后把粮卸在一座没有名字的仓里。

祝之月没有问他听谁的。

她先把船期写出来。

同一艘民船,三次征用。

补偿却只有一份。

三次征用分别来自宫门、军营和南市。船主拿着三张命令来找祝之月,三张命令都说征用合法,却没有一张写补偿期限。

“你要替谁收钱?”陆船长问。

“先不收。”

她让三方经手人分别登记船损、运粮数量和占用时辰,再把同一艘船的三次征用叠在一张图上。

图上这艘船几乎没有停过。

“船不是三方的工具。”祝之月说,“它有船主、船工和维修费用。”

宫门官提出用粮牌补偿,军营官提出用军饷抵偿,南市则提出用债券换船期。

陆船长把三种凭据都推回去:“我只要能买木板的钱。”

祝之月让三方共同预付一部分现金,余款按实际使用结算。

三方都不愿先拿钱,船主便把船停在三道码头之间。

第二天,第一笔补偿终于到账。

征用民船从此多了一栏:船损先付,货账后算。 征用民船的命令比粮船封存更快,三王同时派人到码头,分别征用同一批船。船主们把船绳系在一起,要求三方先确定谁有权征用。

官员拿出不同王府的印,船工却说船不认三枚印,只认谁能在船损前给出补偿。

韩叶让三王的征用令按时间排序。最早的一份来自景王,要求十条船;梁王的命令迟半刻,却把这十条船全部列入;陈王又增加五条,三王都把船号写成“公共征调”。

这不是征船,而是抢一张可以证明军粮运出的名单。

何朴让边军只征用三条船,明确路线、粮数和返回日。船主若不愿意,可以拒绝,但拒绝后不能被三王分别惩罚。

船工们最终选出十条船按时段出航。每条船由船主、军方和难民代表共同验货,补偿从公共水运税中先行支出。

第一条船在西闸撞上暗桩,船底漏水。王府使者说是船工操作失误,不肯补偿。船主把暗桩位置、潮水和船速写出,船工则拿出三名见证人的记录。

韩叶判定为航道维护责任,先补船损,再查谁未维护暗桩。商盟要求从船主未来运费里扣回补偿,她拒绝,说明补偿和货账不能混成一笔新债。

第二天,第一笔补偿终于到账。

征用民船从此多了一栏:船损先付,货账后算。

王府发现,自己虽然仍能征船,却不能再让船主承担一切无法说明的风险。码头上的船绳解开,船一条条驶向不同方向。

征用民船的第一艘船来自一名寡妇。她的丈夫死在水路,船是家里唯一的收入。王府官员要求船立即出发,寡妇问船损如何赔,官员说战时自然有战时的规矩。

祝之月让官员填写船损预估、运费、改道责任和家属补偿。官员只写运费,其他栏留白。

寡妇拒绝交船。周围船主开始担心她被抓,韩叶让护卫保持距离,不允许把拒绝征船直接变成治安罪。

王府官员拿出皇室特许,声称征用无需船主同意。韩叶说特许可以允许征用,但不能免除记录和补偿。官员若坚持,就要在拒签栏写明自己拒绝承担的事项。

没人愿意签拒签。最终双方达成临时合同:船主不交所有权,只交三日使用时段;王府按实际航程付费,船损先付修理粮,若货物被第三方截留,不由船工补全部缺口。

第一艘船出发后被军队临时改道,船底撞上暗礁。军方说改道是为了躲敌船,船主拿出合同要求补偿。军官认为不能让一条合同限制战时命令。

韩叶让军方承担改道造成的损失,但只承担可证明部分;船主也要承担船本身未修好的部分。双方不满,却都在记录上留下了自己的责任。

码头上的船绳一根根解开。征用仍然存在,但再也不是一句王命便能把船、船主和家属一起变成无名耗材。

征用民船的对象是二十四艘渡船,三王各要八艘。船主要求先验船况、登记船工和说明返还日期,军镇认为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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