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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1章 18岁少女杀人罪3(1 / 8)

结论:无精神疾病,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但备注栏里写了一句:受测者在创伤事件描述中出现显著的应激反应,心跳、血压骤升,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倾向。

方远把报告看完,叹了口气。

第二次开庭,袁贵海的代理律师陈国栋带了一个新论点。

“审判长,我方有理由怀疑被告并非单纯为了防卫而取走那三百块钱。她可以在广州的任何地方报警自首,但她选择了去诊所、回旅馆、等待警察找上门。她拿钱、包扎伤口,整个过程有条不紊。”

方远站起来。“陈律师,我来还原一下。凌晨两点,一个全身是血的女孩,刚刚经历暴力侵害,她的第一反应是处理自己的伤,这有什么‘有条不紊’的?她去诊所登记了真名、真实住址,这叫‘隐藏行踪’?陈律师,您见过哪个‘预谋犯罪’的人拿三百块钱去正规诊所缝针留档案的?”

陈国栋没接这个话,换了角度:“被告曾在美容院工作期间因斗殴被公安机关处理,证明她有一定暴力倾向。”

“那起案件是被告与前男友发生争执,双方互殴,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。与本案无关。”

陈国栋摘下眼镜擦了擦。“方律师,我没说有关,我说的是‘背景’。一个人是否有暴力倾向,在判断其行为性质时应当考量。”

方远笑了。“陈律师,如果一个人去年摔了一跤,今年走路崴了脚,是不是能证明他‘习惯性摔倒’?”

旁听席上有人笑了一声。法官敲锤制止。

陈国栋脸沉下来。“审判长,我坚持认为,被告在死者失去反抗能力后补刺九刀的行为,属故意杀人。辩护方所称‘持续性恐惧’缺乏医学和法律双重依据。”

方远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小琪。她低着头,手指捏著蓝马甲的下摆,捏得指节发白。

方远深吸一口气。“审判长,我申请陈述最后意见。”

法官点头。

“本案被告在案发时十八岁,第一次出远门,身无分文。死者袁贵海以帮助购票、提供住宿为由诱骗其进入私人住所,随后实施人身威胁和暴力侵害。被告在无法逃脱、无法呼救、已遭受暴力的情况下取下墙上的刀进行防卫——第一阶段的防卫行为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。”

他顿了一下,看了一眼庭上坐着的记者。

“争议集中在停顿之后的九刀。我方坚持认为,应激状态下的认知中断和恐惧延续,属于正常人面对极端危险时的合理反应。被告不是一个训练有素的执法者,她没有能力在十几秒内完成‘是否已经解除威胁’的专业判断。她只知道一件事:对方说过,要杀她。”

方远的声音低下去。

“她确实刺了三十一刀。三十一刀,每一刀都是恐惧。她确实盖上了那条短裤——因为她不想看。她确实拿了三百块钱治伤——因为她腿上的伤是真的,缝了七针,是真的。”

法庭静得能听见空调出风口的嗡嗡声。

“审判长,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几点:第一,本案的起因是死者对被告实施的严重不法侵害;第二,被告在案发后主动供述不利于自己的案件细节,包括她停下来观察、后来又补刺的事实;第三,被告在庭审期间多次向死者家属鞠躬道歉,并非无忏悔之心。”

他说完了,退回去坐下。

法官转向被告席:“被告,你有没有最后陈述?”

小琪站起来。她瘦得马甲空荡荡挂在肩上,声音哑哑的,像几天没喝水。

“我我想跟他的家人说,对不起。”她朝旁听席鞠了一躬,弓著背,没直起来。“我不是故意要杀人的。我真的真的很怕。他说我走了就杀我,他打我脸,他朝我走过来。”

她直起身,眼眶终于红了。

“我知道一条人命。我那天晚上如果死了,他是不是就不用坐牢?他还是个‘好人’?”

没有人回答她。

宣判那天是初夏。广州已经热起来,法院门口的凤凰木开了满树红花,落了一地。

法官宣读判决:“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,鉴于案发前死者对被告实施严重不法侵害,被告在防卫过程中因恐惧失控致人死亡,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从轻处罚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”

小琪站在被告席上,肩膀松下来,木木的,像终于绷断了一根弦。

方远回头看她。她没哭。

散庭后,记者涌上来围住陈国栋。“陈律师,您对这个判决满意吗?”

陈国栋整了整领带。“判决合法合规。四年刑期在故意杀人的量刑范围内属于从轻,我尊重法庭。”

“但您之前不是认为判得太轻了吗?”

陈国栋看了镜头一眼。“死者已经没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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