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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3章 家族司法(1 / 2)

贵族们最不愿放下的是家族司法。

他们说,亲族之间的债、婚、继承和争斗,外人不懂,交给族长最省事。祝之月问:“若族长拿族规替人夺地呢?”

贵族代表答:“受害者可以向家族申诉。”

“向夺走他土地的人申诉?”

席间有人发笑,也有人沉下脸。皇帝景昭没有插话,只把手按在案上,等他们把这句话说完。

最终章程保留家族调解,但规定土地登记、军户身份、伤亡抚恤、债务复核和人身自由必须进入公共记录。家族可以安排婚礼,可以调解内部口角,可以提出赔偿;不能决定谁有罪,不能设私牢,不能扣押证人,也不能代替成员签署婚契和土地转让。

第一案从一桩婚契开始。

一名军户女子被家族判定必须嫁给旁支继承人。家族说婚契已由父亲代签,婚后可获得一块田;女子逃到百津后,家族要求地方官把她送回。家族代表坚持这是内部安排,外人无权插手。

韩叶让司法署先确认三件事:本人是否同意,契约是否有效,家族是否实施了限制。查验发现,婚契确由父亲代签,女子从未见过全文;婚契写下的土地后来又被家族收回,所谓婚后收益并未真正交付。

贵族代表说,祖法允许父亲替未嫁女定婚。

“祖法可以说明你们过去怎么做。”韩叶说,“不能替本人回答她现在是否同意。”

家族派私兵来带人。三水城守军将他们拦在城外,却没有替女子决定去留,只保护她不被强行带走,并让她在百津、南岸和军籍医棚三处住地中自行选择。

女子选择留在百津,要求把父亲代签的婚契和土地承诺公开。家族代表说公开会让家族颜面尽失。

她答:“我的一生已经被你们写在纸上,至少这次让我知道别人怎么看见。”

第一案之后,贵族要求把雇工排除在公共保护之外,说雇工属于家族财产。韩叶让他解释雇工受伤由谁负责,厅内便没人再坚持按身份划线。章程把“族人”和“外人”改成“受影响者”:凡是被家族决定直接影响的人,都有申请公共复核的资格。

第二案涉及一条水渠。族长按祖训把水时判给长房,旁支拿出五年修渠记录,证明下游闸门一直由他们维护。地方官想直接接管,长房则要私兵守住上游。

韩叶提出三步:家族可以先调解,但必须记录理由;当事人可以申请外部复核;涉及公共水道的部分,地方议会和水路机构必须共同参与。族长认为这会让家族法失去尊严。

旁支妇人说:“若尊严意味着我们只能接受一张没有理由的判词,那我们宁愿没有。”

第一案最终仍由族长主持调解,三方记录员旁听。长房获得上游用水时段,旁支获得下游维护优先权,公共渠段由水路议会定期检验。没有一方完全胜出,却没有任何人被迫把整个村庄交给家族决定。

家族司法最难改的不是规矩,而是门。

一名老贵族把族印交给档案室,要求查阅家族内部的账。档案员让他先写查阅理由。他说奉祖先之命,档案员便让他把“奉祖先之命”原样写进理由栏,并补上查阅范围。老贵族第一次发现,族长进入自己的旧柜,也要留下可追查的手。

皇室使者担心家族司法会削弱中央法统。许缜说,中央法统若只能靠把所有纠纷收进宫中维持,就会被每一口水井拖垮。

“公共法不是把所有门都拆掉。”他说,“是让门内的人不能决定门外的人永远没有路。”

新章程保留家族内部财产、祭祀和礼仪,但涉及公共土地、债务、军籍、伤亡、人身自由和跨家族水路的事项,不得以族长一句话终结。家族自设处罚不得超过公共案权允许的范围,族长调解必须给当事人留下拒绝、复核和离开的办法。

贵族代表问:“那家族还剩什么?”

韩叶看着他:“剩下你们彼此愿意守的关系,不是别人必须服从的门。”

三方提名、皇帝确认、议会复核的任命方式也被写进章程。候选人可以有家族背景,但必须公开过去三年的土地、债务和家族司法记录;亲属关系不能直接证明有罪,却足以成为需要回避的理由。

景昭的远亲成为第一名候选人。议会没有因血缘否决他,也没有因血缘直接确认,只要求他退出涉及本族的案件。那名远亲最终按下指印,族长的旧印被收入档案室,另刻了一枚小印,背面写着:

仅证家族会议,不代公共行政。

家族的门仍然存在,门内的礼仪和记忆也没有被抹平。只是从此门外的人可以敲门,门内的人不能再把敲门声叫作叛乱。

那名军户女子离开百津前,回到司法署取回婚契副本。她没有把契约撕掉,而是要求在副本上加注:本人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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